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三批)的通知》(云财农〔2021〕152号)、《文山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文财农〔2021〕84号)和《砚山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三批)的通知》(砚财农〔2021〕39号)要求,现结合砚山县农业生产实际,制定2021年砚山县第三批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实施产业发展,按照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部署,统筹谋划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灾区生产与全年农业生产,科学调配人力、财力和物力,努力降低灾害损失,力争全年农业基本目标的实现。
二、资金来源
项目资金来源于《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三批)的通知》(云财农〔2021〕152号)、《文山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文财农〔2021〕84号)和《砚山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三批)的通知》(砚财农〔2021〕39号),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用于干旱、洪涝等气象灾害共22万元。
三、资金使用范围、概算及绩效目标
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用于干旱、洪涝等气象灾害面积2万亩,救灾资金22万元。
(一)资金使用范围: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用于预防和处置农业自然灾害所需的设施建设及修复等。
(二)补助对象:砚山县乡(镇)、村、社,农户、新型经营主体等。
(三)建设内容:平远镇差黑坝塘修缮维护、平远镇洪福沟渠修缮、阿猛镇阿基取水点修缮等。
(四)资金概算:项目计划投资22万元,按照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五)绩效目标:
1.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资金使用后,完成全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
质量指标:资金用于农业生产救灾相关支出比例达100%;
时效指标:资金及时拨付率100%;
成本指标:严格执行资金预算,管理率100%;
经济效益指标: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2.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无资金使用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受灾农作物种植适时率≥80%;
生态效益指标:灾区生产能力基本恢复;
可持续影响指标:资金用于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持粮食播种面积稳定。
3.满意度指标:指导服务对象满意度≥85%。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能职责。为确保灾后农业生产的有序推进,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加强组织领导,以分管的副局长为组长,涉及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农业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系统指导;由受灾各乡镇确实履行属地管理原则,全面推进灾后农业生产。
(二)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作实效。严格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91号)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农〔2021〕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救灾物资的监管,强化绩效管理,对物质使用重点和物质发放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物资灾后使用效益,确保农业生产的有序推进,对照绩效目标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