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高端产业链条,吸引更大更强更多的优质工业企业到砚山投资创业,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设立砚山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工业经济发展、扶持和奖励。为顺应产业融合发展需要,加强资金统筹、项目统筹、管理统筹,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成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财政、工业、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由县发展改革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局、环境保护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投资促进局、工管委、人行砚山支行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发放、确认、监管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工信商务局,由县工信商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适用原则
第二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州及县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绩效为导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和高效。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聚焦绿色铝上下游配套、铝液初加工、铝加工、精深加工、终端产品制造,传统优势工业产业改造升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产业化配套设施和县委、县政府研究批准、招商引资或上级安排落户的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导向、促进发展。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坚持扶优扶强,扶成长性项目的原则;应当有利于推动工业发展,有利于实现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业产业转型升级的决策部署和目标任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二)绩效优先、总额调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以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为中心,结合工业发展需要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
(三)公开公平、规范有序。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和跟踪问效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管理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用于工业企业发展奖励、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砚山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及其新建、扩建、技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项目。
第五条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批准、招商引资或上级安排落户的重大工业项目。
第四章 预算编制、执行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体现综合预算、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绩效的要求,根据产业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要求等编制。
第七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不调增专项资金总规模。确需增加的,应视当年财力情况,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安排。
第八条 组织资金申报的部门于年度预算编审时,在梳理现有奖补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报县工信商务局汇总次年专项资金需求额度,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执行;特别特殊需求的,按照程序报批后调整预算安排。财政部门在保障基本运转支出和重大项目支出的前提下,提出年度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实行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机制。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财政部门会同组织资金申报的部门汇总分析各项奖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对于预算执行偏差较大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相应调整专项资金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由争取到的上级补助和奖励资金、财政预算资金、贷款资金、融资资金、专项债券、土地收益资金等组成,专项资金实行闭环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调配和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围绕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完善工业基础设施,增强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打造全产业链集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重大产业扶持发展资金、人才奖励、租赁和购买标准厂房补助等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奖补事项。
(二)扶持企业发展,在上市奖励、“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科技创新奖励;企业扩销促产、复产达产、纳规升规等方面的奖励;国家级绿色制造工业企业奖励,国家、省、州级技术中心认定奖励,对本县辖区内带动作用大且突出贡献的优秀工业企业评优奖励。
(三)经县委、县政府研究批准、招商引资或上级安排落户的重大工业产业项目,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项目,以及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其他奖补政策。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用补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支持方式,根据工业发展需要,探索开展联动支持、滚动发展。
第五章 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申报。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事项的申报程序参照《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审核兑现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扶持发展奖励事项,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四条 组织资金核实及审批。所有申请企业三年内必须符合安全、环保、统计等部门的管理要求及扶持资金使用、社会信用的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提供本企业前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纳税证明、相关文件依据及对我县的贡献等有关情况说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料由组织资金申报的部门核实,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在县工信商务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资金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划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再由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按部门职责划到相关职能部门兑现。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资金申报的部门负责收集企业绩效评价报告并于次年3月底前把绩效评价报告报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企业发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评验收和总结,为次年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提供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奖补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奖补专项资金开展监督管理。组织资金申报的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立即终止一切奖励,并收回已奖补的资金。
第十九条 组织资金申报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时限要求整改胡,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奖补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砚山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