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有序、高效、安全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9〕18号)要求,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政策稳定实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探索开展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水稻育秧成套设施装备、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糖果菜茶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及高端智能自主创新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提高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蔗等农作物种收环节所需机具和高原特色农业生产急需高端、复式、智能农机具的补贴额度;逐年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度,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加快补贴资金兑付,提升政策实施水平,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进一步加强大数据信息梳理分析,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从严整治产销企业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根据全省农业生产需要,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规范选定15大类41个小类138个品目为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敞开补贴。继续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21〕2号)要求开展温室大棚、耕整打塘机、辣椒除柄机等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加快推广应用步伐。继续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9〕8号)要求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工作,试点产品需符合《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补贴额一览表”)要求;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发布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后,按新的要求执行。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额度详见补贴额一览表。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五、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 县财政局根据上级资金分配情况、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及上年度资金结余情况,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服务系统将补贴资金合理分配到全县11个乡(镇)自行申请使用。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县农科部门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实现动态紧平衡,按时完成任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农机〔2020〕3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年度补贴资金量的1%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业务办公设备更新、办公耗材购置、宣传资料购置、业务培训及业务人员政策宣传、指导、培训、机具核实等差旅支出。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购买机具时,销售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售后服务凭证等资料。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自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按下一个年度政策优先办理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和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全面公开本级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提交购机信息及个人信息并现场交验购置农机具,对提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录入“云南省2021-2023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通过该系统审核打印资金申请表交申请人一份,部门留存一份,待所有审核信息资料完善后上报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机推广站)存档。无特殊情况,县乡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实施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60万元(含)的须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区分重点和非重点机具,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单机补贴额低于800元(含)、近2年未发生违规行为的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30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验,核验内容同重点机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需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结合工作实际,各乡(镇)购机者通过手机APP提交申请信息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逾期视为无效申请。
按照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要求,补贴对象自主择商、择机、议价购机后,凭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本人惠农卡,无惠农卡的提供本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存折、银行卡,并携带机具(固定设备除外)和发票到当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补贴。按照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核实,先申请核实先补贴,后申请核实后补贴,直至补贴指标用完为止。各乡(镇)要强化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有计划、可控制地使用好补贴资金。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核实部门”)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和机具核实,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和购机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固定设备可申请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到户核实。购机者对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核实部门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现场核实机具、发票和相关资料,进行购机者、机具、核实人三合影,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在获得补贴机具显著位置喷涂“202 年补贴”标志或打上“202 年补贴”钢印,以区别年度和非补贴机具。核实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四)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复核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附件2)等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到农户的补贴款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其他购机者的补贴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发放。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及时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县乡农业农村部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砚山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向公众长期公开申请信息,同时在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栏进行纸质社会公开,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将(附件3)在乡(镇)政府或者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接受公众的查询、监督,并于每月底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三合影图片、购机发票复印件、本人惠农卡或农村信用社卡号复印件、附件3等报县农机推广站汇总(三合影图片和公示照片必须同时报电子文档)。县农机推广站规范建立购机补贴档案资料,将附件3通过砚山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向公众公开。
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于每月中旬向县财政局报送《202 年砚山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附件3)。县财政局于每月下旬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补贴对象的相应账号中。同时在购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上进行资金结算(兑付)的相关操作。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为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成立砚山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杨 波 副县长
副组长:韦述鹰 县财政局局长
侯光福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长
成 员:李荀霏 县财政副局长
田维忠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王忠文 县财政局农财股股长
余建萍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种植业和科教
信息股股长
李永路 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站长
孙永红 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系统管理员
杨进永 县农安全监理站站长
张新梦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罗金超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全县11个乡(镇)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砚山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由田维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承担项目的日常工作、筹备和承办相关会议,督促各单位落实工作职责,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今后若遇人事变动,相应职务人员自然接替,不再另行行文。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验、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规范建立购机补贴档案资料。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县乡农科部门要严格落实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联合督促产销企业及时、准确、完整把具体补贴机具相关信息(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经销商等信息)录入到办理服务系统中,确保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探索补贴信息公开向村和社区延伸,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信息公开专栏名称,公开补贴相关政策、实施情况、投诉举报渠道、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2021年起要按年度规范公开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附件3),公开信息时,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身份证号、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单位要全面贯彻本方案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0年12月修订)》(云农机〔2021〕1号)要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全面公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的要求,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每年12月10日前,各乡(镇)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砚山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服务监督
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0876-3012327
举报投诉电话:0876-3122402
办理服务系统咨询电话:0876-3012328
县财政局监督电话:0876-3129369
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纪检组电话:0876-3133055
附件:1.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砚山县202 年 乡(镇)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
3.砚山县202 年 乡(镇)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
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41个小类13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耕整机
1.1.6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
1.2.2灭茬机
1.2.3筑埂机
1.2.4铺膜机
1.2.5联合整地机
1.2.6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水稻直播机
2.1.7精量播种机
2.1.8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3.3甘蔗种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果实收获机械
4.3.1果实捡拾机
4.3.2辣椒收获机
4.4蔬菜收获机械
4.4.1果类蔬菜收获机
4.5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5.1采茶机
4.6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6.1油菜籽收获机
4.7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7.1薯类收获机
4.7.2甘蔗收获机
4.7.3甘蔗割铺机
4.8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8.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8.2打(压)捆机
4.8.3圆草捆包膜机
4.8.4青饲料收获机
4.9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9.1秸秆粉碎还田机
4.9.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重力清选机
5.2.2窝眼清选机
5.2.3复式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玉米剥皮机
6.5.2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
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机)
10.1.3网箱养殖设备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5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6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挖掘机械
12.1.1挖坑机
12.2平地机械
12.2.1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蒸汽灭菌设备
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驱动耙
15.2.2热水加温系统
15.2.3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4旋耕播种机
15.2.5大米色选机
15.2.6甘蔗田间收集搬运机
15.2.7秸秆膨化机
15.2.8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9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10沼气发电机组
15.2.11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15.2.12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3茶叶输送机
15.2.14茶叶压扁机
15.2.15茶叶色选机
15.2.16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17果园作业平台
15.2.18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19秸秆收集机
15.2.20脱蓬(脯)机
15.2.21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附件2:
砚山县202 年 乡(镇)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第 批)
申请结算单位(盖章): 单位:元
姓 名 | 县乡村 | 户口标识码 | 身份证号码 | 指标确认书编号 | 购机日期 | 机具品目 | 型号 | 出厂编号[发动机号] | 发票号 | 生产企业 | 经销商 | 数量 | 设备设施类实际数量 | 销售价格 | 中央金额 | 报废更新补贴额 | 开户 银行 | 开户账号 | 持有人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附件3:
砚山县202 年 乡(镇)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批)
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在乡(镇) | 所在村组 | 购机者 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企业 | 产品名称 | 机具型号 | 购买数量(台) | 经销商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