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打好2021年度春夏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2 16:20:09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阅读次数:2362

为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巩固好维护好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生态环境约束性指标任务,决定开展一轮2021年度砚山县春夏季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执法行动。砚山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了《砚山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打好2021年度春夏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22 日,如对本通告有建议和意见的邮件请发送至79499298@qq.com,信件请寄至: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何桂英 收,邮编:663100,来件请注明“打好2021年度春夏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的通告意见建议”。不明事项,请联系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大气与核辐射股 田间,联系电话:0876-3122621。

附件:1.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

砚山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打好2021年度春夏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近年来,受气象条件、外界环境和内部环境的影响,每年春夏两季是我县空气环境质量管控的特殊困难时期,2019年我县于3月28日、4月14日出现轻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为PM2.5;2020年我县于3月27日、28日,4月1日持续出现轻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为PM2.5。2021 年 1 月份 PM2.5 平均浓度为37微克/立方米,进入3月份达40微克/立方米,均已超出国家二级标准(35微克/立方米)。当前,我县春夏季大气污染防治形势较为严峻,据数据分析 3—5 月仍然是全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敏感时期。为做好春夏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巩固我县环境空气质量,顺利完成上级下达的大气环境约束性指标,结合《文山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1 年春夏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的通知》(文污防通﹝2021﹞8 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2021年度砚山县春夏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指导

以《砚山县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砚山县重污染天气工作方案》《砚山县污染天气控制线工作方案》《砚山县秸秆、垃圾焚烧防治工作方案》,强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能力。

二、行动目标

2021年3-5月,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98%,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35微克/立方米,无连续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出现。

三、行动措施

(一)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为避免森林防火计划烧除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影响,在 2021 年 3—5 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采取其它清除措施,更加科学环保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二)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要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强化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严防因秸秆、落叶、垃圾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污染。

(三)加强城市扬尘综合治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筑施工工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 -2013) 要求,切实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工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对超过三个月的裸露地面要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四)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管。县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我县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管,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 号)有关要求,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五)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县直各部门要推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汽车维修等 6 个重点行业(领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控制,鼓励挥发性有机物源头原料替代和技术改造。

(六)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县直各部门要以钢铁、水泥、石化、砖瓦、砂石料等行业为重点,视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确保在线监测及中控系统数据真实有效,企业各项减排措施真正发挥环境效益。

(七)全面落实管控措施。

1.错峰施工。在2021年3—5月,对重点区域实施差异化管控。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一旦发现环境空气质量日报显示出现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显示有可能出现1天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应采取错峰建设,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的协同控制。即: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已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的建筑施工工地除外);每日10点到17点,城市建成区内的建筑、市政涂装行业,停止建筑施工室外喷涂、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城市建成区内的汽车维修行业,停止喷涂、晾置、烤漆等经营活动。

2.限产限排。一是按照《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 年本)要求,水泥企业烟气综合脱硝率未达到 60%的,应严格限产限排。废气排放未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13) 的企业一律停产;二是降雨增湿。县气象局要制定并适时启动《大气污染防治应急人工增雨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合适的气象条件,适时采取人工降雨。在城市重点区域、主要道路增加洒水、雾炮车喷雾频次,每小时不低于 2 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洒水频次,最大限度减轻环境空气污染。

(八)适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砚山县重污染天气工作方案》《砚山县污染天气控制线工作方案》,当预测 AQI 日均值>75 将持续偏高或呈上升趋势时,及时启动污染天气控制线应急响应措施,采取停建、停产(限产)、停运等三停措施,即: 一是停止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工地施工建设;二是停止城市建区内企业(单位)燃煤设施生产使用;三是停止城市建成区内货运车辆运输通行。

(九)加强大气环境管理。当前,要维护好环境空气质量,实现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目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抓好工作的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积极倡导文明节俭的节庆和生活方式;完善乡(镇)所在地和村级环境卫生保洁制度,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推行秸秆综合回收利用,严防因秸秆焚烧造成区域性空气污染。

县发展改革局:节能综合协调,制定政策,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加大洁净型煤推广力度。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对加油站、储油库、油气车、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劣质油品行为。

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密切关注县域空气质量状况,履行好监测、预测、预报,提出工作建议;严查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复产企业,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发现超标排放企业一律关停整治;加大工作统筹协调力度,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抓好落实,做好工作调度,适时通过工作情况。

县气象局:配合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开展天气监测预警会商,提出预警建议;充分利用合适的气象条件,适时启动人工降雨,最大限度减轻环境空气污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复工、开工的建筑工地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管理规定。

县交警大队:按照《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受限车辆进入县城交通管制区的通告》,做好车辆禁限行管控工作;配合做好渣土车、商砼车、散装货物车和带泥土车辆上路抛洒等行为的治理。

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加大县城保洁力度,切实提高城市道路清扫率,在重点区域增加清扫频次和洒水频次;严查渣土车、商砼车、散装货物车和带泥土车辆上路抛洒等行为,科学制定物料(渣土)运输车辆运行路径,合理避开重点区域,车辆;严查城区内餐饮、夜间烧烤等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安装情况,按要求对未安装的企业(商户)限期整改安装;严查建成区及周边垃圾焚烧行为,实施无害化处置,加大对各乡镇垃圾中转点及时清运;规范外环线以内城区道路两侧砂石料场、散煤厂、混凝土搅拌站引发的扬尘污染;严禁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等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已收储未利用裸露土地的降尘抑尘作业;加强对已取缔砖瓦窑的后续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引导农民使用生物技术、农家肥料和高效低挥发性有机农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频次和因此引发的大气污染。负责规模以上种植业的秸秆、垃圾焚烧行为的宣传教育及查处,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县水务局:主要负责水利施工引起的扬尘治理;

县市场监管局:严格新建燃烧锅炉准入;负责落实浴池内燃煤锅炉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应急局:配合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做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违规私建站(点),违规销售成品油、天然气、液化气等行为,最大限度控制油气挥发造成的大气污染。

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加强森林火灾的防控,合理安排县域环境内森林防火计划烧除工作,更加科学环保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县民政局:负责对县火葬场烟尘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进行督导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并于2021年5月25日前将本部门落实2021年度春夏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报告报送至县环境污染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联系人:田间,电话:13887672917,QQ:79499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