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10-12 11:15:59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阅读次数:2451

为加快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文山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办法》(文政办发〔2019〕15号)《砚山县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砚办发〔2019〕64号)《砚山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办法》(砚政办发〔2019〕74号)有关规定,现将在砚山县城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砚山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区域分别为:砚山县民族中学区域、砚山县民族文化中心区域。

(一)砚山县民族中学区域:建设北路以东,安康路、安平大道以南,江那路以西,曙光路以北合围区内(详见下图)。

(二)砚山县民族文化中心区域:323国道以东、团结路以南、兴场大街以西、团结路以北(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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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売、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燃料种类

硫含量

灰分含量

固硫蜂窝型煤

0.3%

-----

轻柴油、煤油

0.5%

0.1%

人工煤气

30mg/m3

200mg/m3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等燃烧设施(经批准的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四、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的企事业单位应淘汰或搬迁,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或太阳能、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替代。

五、全面禁止燃烧本通告第二条中规定的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和其他超过国标的高污染燃料。

六、各相关单位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信商务局、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自行淘汏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七、本通告由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