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县城建成区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管理,有效治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无牌运输、超载超限、带泥行驶、密闭不严、沿途遗撒、扬尘污染、偷倒乱倒、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砚山实际,起草了《加强县城建成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103号(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邮编:663100。
2.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029675901@qq.com,联系电话:0876-3122947。
意见反馈的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附件:关于加强县城建成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关于加强县城建成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县城建成区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管理,有效治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无牌运输、超载超限、带泥行驶、密闭不严、沿途遗撒、扬尘污染、偷倒乱倒、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建筑材料是指建设所用的砂石、石粉、水泥及混凝土;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砂石料、炉渣等流散物体及其它废弃物。
二、在县城建城区范围内(东至明航路、环城东路,南至砚山南连接线,西至大外革小海鸥加油站、323过境改线,北至布标工业园区,含以上各路段)从事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使用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实行平斗密闭运输。禁止非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在县城建城区范围内运营。
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必须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各项合法手续,达到环保排放要求。
四、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按照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制定的要求,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后对运输车辆喷涂统一标识。
五、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完成统一标识喷涂后,由县城乡综合执法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登记、发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准运证》。
六、县城建城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交由取得《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单位或个人承运,不得交给未取得《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承运。
七、所有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到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办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准运证》,并严格按照指定运输时间、路线行驶,文明运输。严禁沿路抛撒、带土或带泥上路行驶。
八、县城建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消纳处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在规定地点倾倒、消纳、处置建筑垃圾,严禁违规随意倾倒、堆放。
九、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工地的内部管理,认真落实施工围挡、路面硬化、车辆冲洗设施等控制扬尘措施,加强工地车辆出入管理,确保车辆整洁上路行驶,不污染路面。
十、城乡管理执法、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监管,组织力量实行联合执法,依法对未经核准、无环保密闭装置、超载超限、带泥行驶、密闭不严、沿途遗撒、扬尘污染、偷倒乱倒、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十一、使用未经核准、未严密封闭装置车辆运输造成抛撒泼洒的,将由城乡管理执法部门依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主及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由城乡管理执法部门取消准运资格;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密闭运输、环保运输、安全运输、文明运输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建筑施工和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城市环境,自觉抵制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主动监督举报违反本通告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车辆,监督举报电话:3122947(县城乡综合执法局)、3122810(县交警大队)。
十五、本通告自2021年1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