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砚山梓晨欣粮业有限公司等61户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砚市监罚先(听)告公送字〔2020〕第01号
砚山梓晨欣粮业有限公司等61户企业:
砚山梓晨欣粮业有限公司等61户企业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 ,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依法对砚山梓晨欣粮业有限公司等61户企业作出《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砚市监罚先(听)告字〔2020〕第42号)。因砚山梓晨欣粮业有限公司等61户企业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未见招牌,未见从业人员,未从事经营活动,无法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以及相关人员,上述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砚山梓晨欣粮业有限公司等61户企业。为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向砚山梓晨欣粮业有限公司等61户企业实施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上述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砚市监罚先(听)告字〔2020〕第42号)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9日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砚市监罚先(听)告字〔2020〕第42号
砚山梓晨欣粮业有限公司等61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砚山梓晨欣粮业有限公司等61户企业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上述61户企业经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经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清查核对,上述61户企业未按照法定要求报送年度报告、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至5月以电话联系、实地核查等方式告知上述61户企业履行填报公示年报义务。依据法定程序,2020年1月15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砚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发布了《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告知上述61户企业履行相应的义务,直至截止日期,上述61户企业仍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至案发时止,上述61户企业未正常向国家税务总局砚山县税务局报税。经执法人员对上述61户企业电话联系及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地核查,上述61户企业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未从事经营活动,停业多年,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综上证实砚山梓晨欣粮业有限公司等61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经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清查核对,上述61户企业未按照法定要求报送年度报告、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后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电话联系、网上公告、实地核查、核实纳税情况等方式对砚山梓晨欣粮业有限公司等61户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核实上述企业均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综合证实了砚山梓晨欣粮业有限公司等61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综上所述,上述61户企业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所指的行为。上述61户企业依法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履行经营主体相应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上述61户企业做如下处罚:
吊销上述61户企业(名单见附件)的《营业执照》。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上述61户企业依法享有以下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61户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上述61户企业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61户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上述61户企业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砚山梓晨欣粮业有限公司等61户企业名单》
承办机构: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76-3122604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9日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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