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标背景
按照《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困难群众救助水平,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结合我县实际,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二、提标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为目标,科学合理地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促进困难群众救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三、提标范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四、提标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024年7月1日起,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从728元/人.月提高到735元/人.月,月标准提高7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2024年7月1日起,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从6038元/人.年提高到6400元/人.年,年标准提高了362元。补助水平A类提高到534元/人.月,月提高30元;B类提高到340元/人.月,月提高30元;C类提高到280元/人.月,月提高29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补助。2024年7月1日起,全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指导标准从947元/人.月提高到956元/人.月,月提高9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995元/人·月,月提高45元;二档提高到498元/人·月,月提高23元;三档提高到299元/人·月,月提高14元。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79元/人·月,月提高8元;二档提高到105元/人·月,月提高5元;三档提高到60元/人·月,月提高3元。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024年7月1日起,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350元/人·月,月提高80元。
解读材料审定人:李永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毛伟宁,0876-3130076
解读形式:撰稿解读
解读途径: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解读时间:《通知》印发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