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字解读】《砚山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12-04 17:20:50     来源: 阅读次数:2565

为确保《砚山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的顺利实施,提高各部门各单位对《方案》相关内容理解认识,现就《方案》出台的背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要求作如下解读。

一、《方案》印发的背景和必要性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主要内容,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对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有特殊作用;对急难型困难群众实行“快速响应、先行救助”,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推进我县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印发《砚山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是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42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6〕13号)的具体举措,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规范我县临时救助工作的救助标准、救助程序、救助群体,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方案》印发的思路和目标要求

《方案》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任务,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有效解决贫困人口遭遇的突发困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三、《方案》中提出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方案》从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方式、救助标准方面明确具体任务和措施。

一是救助对象范围方面。具有我县户籍或在我县具有居住证、有合法稳定住所长期居住(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者、失业人员(疫情期间在我县留置无法就业的务工人员、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等取消户籍地限制)。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和个人,1年内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二是救助方式方面。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紧急救治等。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提供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残疾人保障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相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三是救助标准方面。支出型救助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户、脱贫监测户。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即已扣除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自付费用5000元至10000元内的给予40%至50%的救助;自付费用10000元至20000元的给予50%至60%的救助;自付费用20000元以上的给予60%以上的救助,但一般情况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含)。一般困难群众。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连续3个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5000元至10000元内的给予30%至40%的救助;自付费用10000元至20000元的给予40%至50%的救助;20000元以上的给予50%以上的救助,但一般情况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含)。急难型救助标准: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2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特殊情况且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可直接发放现金。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情况,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但一般单次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0元(含)。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低保年标准的3倍。家庭成员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或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特别困难家庭或个人,经“一事一议”可再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

四、《方案》在改革保障方面的考虑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责任,乡(镇)要进一步配齐配强民政基层工作人员,明确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入户核查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一名在职在编人员;对于县级配套的负责临时救助、低保等工作的低保经办员和协理员,不得随意调配使用。

二是提高审批额度。加大救助力度,乡(镇)审批额度从3000元提高至5000元,县民政局审批额度从5000元提高至20000元,确保救助家庭的救助效果,防止困难家庭因病、因灾、因学出现返贫致贫。

三是规范救助标准。进一步规范不同类别困难群众的救助标准,按照困难程度、自付医疗、教育金额等给予救助金核算,确保救助公平性、科学性。

五、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刘  成  3122313

联系人:杨丹丹  313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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