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砚山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4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办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云民社救〔2019〕39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6〕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和民生保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特殊作用,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对急难型困难群众实行“快速响应、先行救助”,有效解决贫困人口遭遇的突发困难,最大限度地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2.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3.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4.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5.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范围
具有我县户籍或在我县具有居住证、有合法稳定住所长期居住(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者、失业人员(疫情期间在我县留置无法就业的务工人员、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等取消户籍地限制)。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和个人,1年内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特殊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教育费用支出指学前、普通高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指重大疾病患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确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方式
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情形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2.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紧急救治等。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残疾人保障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相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三)救助标准
1.支出型救助标准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户、脱贫监测户。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即已扣除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自付费用5000元至10000元内的给予40%至50%的救助;自付费用10000元至20000元的给予50%至60%的救助;自付费用20000元以上的给予60%以上的救助,但一般情况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含)。
(2)一般困难群众。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连续3个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5000元至10000元内的给予30%至40%的救助;自付费用10000元至20000元的给予40%至50%的救助;20000元以上的给予50%以上的救助,但一般情况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含)。
2.急难型救助标准
(1)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2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特殊情况且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2)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情况,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但一般单次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0元(含)。
(3)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低保年标准的3倍。
(4)家庭成员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或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特别困难家庭或个人,经“一事一议”可再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
(四)救助的受理
临时救助受理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1.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提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有关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五)救助程序
根据急难程度,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面向支出型救助对象)
(1)申请。家庭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节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紧急程序(面向急难型救助对象)
(1)申请。家庭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属于急难情况且救助金额在乡(镇)审批额度内的,给予先行救助,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必要审批手续。
属于急难情况且救助金额超过乡(镇)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48小时内予以先行救助,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必要审批手续)。
(六)审批额度
审批额度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乡(镇)按规定审批;审批额度超过5000元(不含)的,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批,通过“一卡通”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大临时救助对象确认、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县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和规范使用管理,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乡(镇)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配齐配强民政基层工作人员,明确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入户核查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一名在职在编人员,对于县级配套的负责临时救助、低保等工作的低保经办员和协理员,不得随意调配使用。
(二)规范申请材料。对于申请办理临时救助的个人和家庭所需提供的材料,要认真研究、做到应减尽减。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以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群众重复提交。难以有效提供的证明事项,采取告知承诺制替代家庭经济状况有关证明的办法,不得增加群众负担。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要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要及时将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户口簿(或居住证)、资金划拨凭证等必要资料纳入归档范围,规范完善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三)密切跟踪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台账,对辖区内困难家庭或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密切关注疫情期间困难群众受灾和大额资金支出等不可预估的情况出现,影响家庭基本生活,要及时调整完善措施,做到动态下的应救尽救。遇有重大问题倾向,要第一时间逐级报告,妥善研究解决。
(四)强化救助政策宣传。县乡(镇)两级要加强救助政策宣传,通过互联网、社区广播等平台加大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使困难群众充分了解救助政策,遇到困难能够主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