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1号)、《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发〔2018〕5号)和《中共砚山县委砚山县人民政府<砚山县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发〔2018〕16号)精神。
二、重大意义
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随着我国城乡社会管理体制的不断变革,农村人口流动、户籍变动、就业拓宽、土地征用等,农村村(社)范围内人员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建立归属清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明确集体财产的所有者,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权利,迫切需要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公平合理、维护稳定。
(二)基准日。各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全县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最后时限定于2019年12月31日24点。自基准日以后,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的原则,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固化管理。
(三)认定办法
一般应当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准
1.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时的原始承包人且未在其他地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或自愿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承包人;
2.第二轮土地延包(含2014—2019年土地确权)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其以后出生落户子女(因“三十年不变”承包土地政策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除外);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投靠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村居民;
4.政策性移民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
5.原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单方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在职、退休或已改制)的单职工的配偶及其子女,但其配偶与子女的户籍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6.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7.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
8.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8年后毕业(含1998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需将户口迁回本组(在基准日前);
9.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10.自2011年开始因农转城政策转出的人员;
11.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给予认定资格的人员。
不应当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准
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基准日前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2.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已依法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在部队已提干或已符合退伍安置政策的现役和已安置到单位的退伍军人;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体组织、民主团体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6.移居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并取得所移居国家国籍或地区永久居留权的;
7.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丧失成员身份的人员。
(四)成员身份确认的操作程序
成员身份确认按三个阶段六个步骤稳步开展。
四、办事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和地址: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砚华东路60号;
联系人:胡锡光,电话:3012856
五、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郑继江,电话:3122191
联系人:胡锡光,电话:3012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