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省、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打击走私工作,把打击走私工作作为打击违法犯罪重要途径来抓,每年都下达打击走私专项行动任务,并将打击走私工作作为我县重点工作。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走私工作的积极性,广泛举报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砚山县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鼓励广大群众及时发现、举报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县打击走私工作圆满完成。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举报奖励组织实施、举报途径、举报奖励标准、举报奖励生效时限、举报奖励领取时限、举报奖励规则等共八条。主要内容有:
(一)举报奖励组织实施。
由受理、立案的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二)举报途径。
可通过电话、来信、当面、短信、微信、互联网邮箱等途径向承办部门举报。
(三)举报奖励标准。
对案件的举报人举报内容的不同,根据案件性质给予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6%(含)给予奖励,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举报奖励生效时限。
走私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反走私机构应当自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五)举报奖励领取时限。
举报人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到反走私机构,凭举报依据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举报奖励规则。
反走私综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人要实事求是,捏造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解释与执行。
本办法由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奖励举报走私行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四、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杨开洪,电话:3121004。
联系人:邓民冉,电话:3124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