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字解读】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建成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1-02 11:00:30     来源: 阅读次数:1706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3.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三、起草经过

2019年7月中旬开始起草《通告》,7月18日向部门征求意见建议。经与县法制部门对接后,8月9日召开工作座谈会及专家认证会,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参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通告》再次梳理修改。8月26日再次将修改后的《通告》向部门征求意见建议,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19年10月23日下午14:30分砚山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县城区内的养犬户必须加强犬只管理,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并落实栓(圈)养措施。

(二)携犬出户必须为犬束犬链(绳),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便溺,必须及时清除,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三)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四)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拒不清除的,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售犬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因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给予查处。

(六)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驱使犬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对饲养人给予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在县城区内发现未拴(圈)养的犬只,或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的,或将犬只栓在户外无人看管的,一律视为无主犬、流浪犬。

(八)本通告公告期为31天,即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止。公告期满后,由砚山县公安局、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江那镇人民政府对县城区内的无主犬、流浪犬进行全面捕杀。

(九)犬类管理工作事关每个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给予理解和支持,积极参与并配合犬类管理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营造安全、优美、和谐的居住生活环境。

举报电话:

砚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0876-3136189

砚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0876-3125510

砚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0876-3127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