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字解读】《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受限车辆进入县城交通管制区的通告》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19-12-27 16:15:30     来源: 阅读次数:2077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

砚山县城交通便利,四通八达,323国道线贯穿全境。随着砚山县发展进程的加快,机动车数量也在加速增长,迅速增长的交通需求导致了砚山县的交通状况不断恶化,其中,客货混行导致的交通拥堵对砚山县的社会、环境等方面均造成较大的影响,货车对交通流运行干扰较大,特别是超长和超重型货车,严重影响了道路运行车速,降低了道路通行效率,容易导致大面积的交通拥堵。市政道路设施抗压能力弱,货车超限、超载严重破坏了城市道路基础设施,由于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城市道路的设计载荷,致使路面损坏,破坏性大,造成道路设施使用年限大大缩短。货车由于自重及性能原因,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大量的交通事故都与货车相关,为了保证广大市民的安全,不宜让货车进入城区主要道路。

县人民政府希望通过严管严控,降低城区大气和扬尘污染,优化城区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强化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对大货车进入县城区禁行强化管控,发布了《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受限车辆进入县城交通管制区的通告》。

二、《通告》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通告》起草经过

《通告》于2019年10月中旬开始起草,11月27日召开征询会,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部门代表、社区代表、社会代表及参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通告》进行修改完善。12月4日,通过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期限内未收到任何意见。

四、《通告》的内容

《通告》分九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过境载货车辆、9座(含)以上载客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城区所有道路,从323过境线、民航路、蒙文砚高速南出口与文砚二级路连接线及其以外道路行驶过境。

(二)中型(含)以上的载货汽车、牵引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挂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专项作业车等车辆、大型载客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进入砚华路、建设南路、龙头街、书院街、七乡大道、双拥路、曙光路、安平大道、兴凤路路段通行或停放。

(三)中型以上的载货汽车、牵引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挂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专项作业车等车辆、大型载客车辆,每日6:00—21:00禁止进入通广路(民航路与通广路交叉路口至龙头街路口路段)、达文路(达文路与龙头街交叉路口至八嘎岔路路口路段)通行或停放。

(四)确因需要进入上述交通管制区域、道路的受限车辆,应当向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入城通行证,经批准核发入城通行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五)经批准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车辆车身必须保持干净,不得污染市政道路,货运车辆必须密闭运输,严禁遗漏、抛洒。

(六)公交车、市政维护车辆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不受上述限制。

(七)违反本通告的,由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队、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按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八)入城通行证办理地点: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1楼办证大厅(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103号),联系电话:0876-3123347。

(九)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五、目标任务

通过这一交通管制措施,加强货车行驶路线管理,减少货车对砚山县交通的干扰,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行驶安全,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