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字解读】沪滇经济合作行动计划砚山工作方案砚山县文砚大道临港区(子马小寨组团)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6-05 16:32:22     来源: 阅读次数:1695

一、《实施方案》的起草依据和过程

为确保砚山县文砚大道临港区(子马小寨组团)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文砚大道临港区(子马小寨组团)土地收储工作方案的批复》等上级文件精神,起草了《实施方案(初稿)》,并向有关乡(镇)、部门、社会各界充分征求意见建议后作了修改完善。此后,县人民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实施方案》进行研究,经2019年4月22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请2019年5月30日中共砚山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72次常委会会议审定。

二、《实施方案》的结构框架

《实施方案》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的范围”等12个部分和1个附件构成。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房屋征收的范围。本项目征收范围涉及到江那镇、盘龙乡,具体位置为文砚二级路(文砚大道)旁,距文山市中心城区32公里,距砚山县中心城区4公里,距文山砚山机场2公里;四至界限为:东至文砚二级公路,南至文砚二级公路与砚西路交叉路处,西至砚山县建设南路延长线,北至蒙文砚高速公路连接线。

(二)关于房屋征收方式和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均以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为准,被征收户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关于货币补偿的说明: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计算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并兑现补偿款,房屋征收部门不再为被征收人解决安置问题。关于产权调换的说明: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8号)要求,从2017年1月起,不再新建实物安置房。为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由县人民政府提供存量商品房作为置换房源;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县人民政府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为被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

(三)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征收、评估、补偿的相关规定,在完成有关程序后,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四)关于被征收房屋补助及奖励标准说明

一是被征收户每户补助1000元搬迁费。

二是实行临时安置费补助。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照证载面积×10元/㎡×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该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户于评估结果二榜公示之日起第31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次性支付一年的临时安置费;逾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助。若县政府在一年内未能提供调换房源的,自一年期满之日起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原产权证证载面积×10元/㎡的标准上浮20%进行支付,超过一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于提供调换房源时一次性支付。

三是实行速迁奖励。自评估结果二榜公告第10日起,被征收人在一个月(31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简易房、守棚除外);在一个月(31日)内期满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再享受奖励。

四是实行困难补助。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五保户、残疾户、烈军属、见义勇为户,按户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困难补助费。被征收户同时具有以上两种及其以上特殊情况的,不重复给予补助。

五是被征收户在房屋被征收后,购买房屋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执行。

六是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被征收人,同等条件下优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是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复核不得收取费用。二是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反映,也可自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后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管辖区域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办事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地址:砚山县砚华东路64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监督电话:0876—3122314

联系电话:0876—3056560

五、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杨  凯,电话:3122314。

联系人:郭红锋,电话:3056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