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于2018年7月16日正式实施,这是砚山县未来一段时期指导渔业生产,并县有法律效力的政府重大决策文件。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掌握和监督《规划》贯彻落实,现就该规划进行解读。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
为加大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力度,从源头控制水域养殖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依法协调好水产养殖与环境保护关系,促进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农办渔〔2017〕121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府办电〔2017〕125号)、《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砚政办发〔2017〕2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砚山县农科局在结合实情,深入调查,并与县环保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认真对接的基础上,依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编制大纲相关文件的通知》(云农渔〔2017〕8号)要求,编制了《砚山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
二、起草过程
2017年8月,依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编制大纲相关文件的通知》(云农渔〔2017〕8号)要求,起草编制了《砚山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征求意见稿),2018年4月23日,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发改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5月23日,召开砚山县召开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座谈会,广泛听取11个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各水库管理所、“两代表一委员”代表、专家代表及养殖户代表意见和建议;5月25日,开展专家评审和风险评估;5月29日,县农科局召开专题会议对《砚山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进行讨论研究,经多方论证和反复修改完善,于5月30日形成请示上报县人民政府。
三、养殖水域滩涂功能规划
根据砚山县境内各水域的自然属性、生产条件、养殖水平及今后行业发展的要求,将辖区内水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三个功能区域。
(一)禁止养殖区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
2、禁止在港口、航道、排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
1、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在以上区域内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限制在重点水库等公共自然水域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