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丧失教师资格,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依法公告废止。
姓名 | 教师资格证书类别 | 教师资格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沙仕渊 | 小学教师资格 | 965307520001387 | 砚山县教育局 |
李灿明 |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 20055307340000466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教育局 |
彭安梅 | 小学教师资格 | 20045307521000570 | 砚山县教育局 |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 20065307531000147 | 砚山县教育局 | |
周其华 | 小学教师资格 | 965307520001387 | 砚山县教育局 |
特此公告
砚山县教育体育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