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守法意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现通报一起辖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典型案例。请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举一反三,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宁可百日紧,不可一日松”的底线思维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守住安全生产红线、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24年4月15日,文山中跃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云H55437号车因车货总质量111.4吨被查获,被云交执法〔2024〕128号文件通报。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2024年4月28日,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砚山大队向文山中跃物流有限公司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字第20240204号),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但在整改期间,文山中跃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云H40121号车因车货总质量104.58吨于2024年6月2日被查获;云H55650号车因车货总质量138.09吨于2024年7月21日被查获,再次于2024年9月12日被云交执法〔2024〕274号文件通报。
文山中跃物流有限公司在第一次出现所属车辆因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行为被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未积极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该公司所属车辆接连出现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砚山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文山中跃物流有限公司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各交通运输企业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狠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理念、水平、效果再上新台阶,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