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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0日向砚山县水务局报送《年产120万吨轻质高强铝合金材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的申请,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年产120万吨轻质高强铝合金材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贵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砚山县水务局关于年产120万吨轻质高强铝合金材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砚山县水务局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