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回通农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9日向砚山县水务局报送《文山回通农业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文山回通农业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贵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砚山县水务局关于文山回通农业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砚山县水务局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