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全胜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周全胜):
稼依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22日对你合作社在稼依镇大稼依社区青龙小组辣椒大道72号房背后建钢架大棚及硬化地板的占用土地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合作社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占用800.55平方米建钢架大棚及硬化地板;在2023年9月申请办理了设施农用地;稼依镇人民政府下达了《稼依镇人民政府关于砚山县全胜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施农用地的批复》〔2023〕22号,同意将青龙小组的土地1.07亩作为砚山县全胜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施农用地,你合作社在建盖时把不在设施农用地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60.43平方米全部占用。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稼政停字〔2024〕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2、《接受调查通知书》稼政调字〔2024〕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
4、《立案呈批表》(稼政立〔2024〕3号)1份;
5、询问笔录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现场勘验笔录1份;
7、现场勘验照片1份;
8、测绘报告(昆明数标科技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1份;
9、营业执照(砚山全胜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复印件1份;
10、调查报告1份;
11、违法线索登记表1份;
12、延长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审批表1份;
13、其它资料等。
稼依镇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9月2日依法向你合作社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合作社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稼依镇人民政府对你合作社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合作社十五日内将在大稼依社区青龙村小组处非法占用的60.43平方米土地退还大稼依社区青龙村小组;
2.责令你合作社十五日内拆除在大稼依社区青龙村小组处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60.43平方米土地上的钢架大棚及硬化地板,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稼依镇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砚山县稼依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法律文书 名称及文号 | 稼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稼政罚字﹝2024﹞02号 |
受送达人 | 砚山全胜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送达人 | 谭建辉、胡克错、陆正海 |
送达地点 | 稼依镇辣椒大道72号 |
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
电话: 年 月 日 |
代收人签名 或者盖章 |
电话: 年 月 日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送达日期 |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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