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砚山县福贵页岩砖厂
投资人:黄炳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799893873W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俩勒村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6月19日、7月16日对你砖厂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5日,你砖厂正常进行生产,砖厂烘干、焙烧页岩标砖产生的废气经脱硫喷淋处理后通过脱硫塔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同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砖厂脱硫塔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进行了采样监测,2024年6月9日出具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砚环监字[2024]—035号)显示,你砖厂2024年6月5日脱硫塔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的颗粒物平均浓度为57.3mg/m³、氮氧化物平均浓度为41.3mg/m³、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133.3mg/m³、氟化物平均浓度为0.969mg/m³,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超过你砖厂排污许可排放标准限值30mg/m³的0.91倍,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氟化物平均排放浓度均未超过你砖厂排污许可排放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6月5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12张;2024年6月19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16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 份、拍摄现场照片7张;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砚环监字[2024]-035号)、营业执照、相关当事人身份证、环评报告表和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砖厂脱硫管理制度记录、砖厂电费发票、员工花名册、资产负债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和自行监测报告复印件等。
你砖厂2024年6月5日脱硫塔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的颗粒物平均浓度为57.3mg/m³,超过你砖厂排污许可排放标准限值30mg/m³的0.91倍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综合裁量你砖厂超标因子、排放去向或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废气类别、污染物超标倍数、小时烟气流量(气)、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等裁量因素,对你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的行为罚款计算裁量为20.1万。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向你砖厂送达了《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砚)罚告〔2024〕12号),告知你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在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5日内你砖厂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经我局2024年9月9日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对你砖厂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拾万零壹仟元整(¥20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取得《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