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2024年第三季度涉旅案件信息公示(第10件)
发布时间:2024-08-26 17:25:00     来源: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阅读次数:277

砚山县阿猛镇恒远超市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案 

案件情况:2024年7月10日10时20分至2024年7月10日11时50分,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进入砚山县阿猛镇沙荷路65号的砚山县阿猛镇恒远超市检查,该超市正在开门营业,执法人员向超市现场负责人潘某某(330323XXXXXXXXX218)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该超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2MA6KBG2L4G,经查,该超市内的货架上摆放有图书《快乐寒假》《新编学生新华字典》等图书共计56本,现场负责人潘某某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24年7月12日经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综合所取得的证据材料证实,当事人砚山县阿猛镇恒远超市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成立。

法律依据:当事人砚山县阿猛镇恒远超市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第《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序号67处罚事项关于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结合案件实际,该超市系首次违法,查获得图书有56本,数量不多,并未造成其他社会影响,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执法人员依法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内,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考量。

处罚结果:1.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

2.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出版物56本。

处罚单位: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7月31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