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开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砚山路政小区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沃柑)案
案件情况:当事人2024年4月19日在砚山县江那镇砚华西路62号经营的26.34kg沃柑经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即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沃柑)。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沃柑)。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贰元零柒分(¥42.07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以上处以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肆拾贰元零柒分(¥5,042.07元),上缴国库。
处罚单位: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8月6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