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干河新址酒吧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案
案件情况: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法律依据:根据《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我局认定砚山县干河新址酒吧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4-01-01 至2024-03-3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2024-01-01 至2024-03-31 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2024-01-01 至2024-03-31 城市维护建设税(非市区、县城、镇(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元)。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砚山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处罚时间:2024年8月14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