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24 09:10:07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阅读次数:838

文环(砚)罚〔2024〕07号

当事人名称:砚山县阿舍德翔矿石加工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肖建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2MA6KYQEX1H               

地址: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阿舍冶炼厂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7日、3月27日、4月23日对砚山县阿舍德翔矿石加工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砚山县阿舍德翔矿石加工经营部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砚山县阿舍德翔矿石加工经营部的砚山县20万吨/年铁合金废渣加工处理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经营部项目”)于2018年9月13日取得砚山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砚山县20万吨/年铁合金废渣加工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砚环审〔2018〕30号),环评批复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原料大棚、原料堆场硬化和车间喷淋降尘设备等环保设施均未完成建设,厂区建设有2条废渣加工生产线,其中1条废渣加工生产线于2021年底完成建设后即投入运行,另1条废渣加工生产线于2022年底完成建设,2023年3月投入运行,2条废渣加工生产线断续生产至2023年12月后停产至今,生产期间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完善污染防治设施,露天堆放生产物料,项目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未批先建”行为。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砚山县阿舍德翔矿石加工经营部砚山县20万吨/年铁合金废渣加工处理建设项目核查时,发现该项目环评批复的废矿渣生产工艺为洗选,实际建设的生产工艺为磁选,现有生产工艺与原环评批复的生产工艺不符,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3月7日、3月27日、4月23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各1份,2024年3月7日、3月27日、4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4年3月7日、3月27日、4月23日现场照片共35张、砚山县阿舍德翔矿石加工经营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环评批复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合作协议书、尾矿装车统计表复印件等。

砚山县阿舍德翔矿石加工经营部未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砚山县阿舍德翔矿石加工经营部“未批先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因砚山县阿舍德翔矿石加工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不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综合裁量砚山县阿舍德翔矿石加工经营部违法事实、排放污染物类型、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地点、建设进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经将相关裁量因子带入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拟对砚山县阿舍德翔矿石加工经营部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处罚金额计算裁量为20.2万元,拟对违反“未批先建”行为处罚金额计算裁量为1.2万元。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4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砚)罚告〔2024〕04号),告知砚山县阿舍德翔矿石加工经营部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砚山县阿舍德翔矿石加工经营部收到告知书后于2024年6月9日向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受理后于2024年6月20日向砚山县阿舍德翔矿石加工经营部下达《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文环(砚)听通〔2024〕1号),并于2024年7月2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后经研究,一是对砚山县阿舍德翔矿石加工经营部提出的《砚山县20万吨/年铁合金废渣加工处理建设项目》(洗选工艺)未建设,不存在违反“三同时”制度行为予以采纳。砚山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9月13日同意批复的《砚山县20万吨/年铁合金废渣加工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的工艺为洗选工艺,经对案件调查人的调查证据进行复核,该建设项目洗选工艺生产线未建设。二是对砚山县阿舍德翔矿石加工经营部提出的磁选工艺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纳。经调查核实,该项目于2021年建设了一条废渣磁选生产线,2022年又建设了一条废渣磁选生产线,2条生产线断续生产至2023年12月停产,均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综上,经文山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15日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对砚山县阿舍德翔矿石加工经营部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砚山县阿舍德翔矿石加工经营部“未批先建”行为处以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取得《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