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文山天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MA6P70GF3N
地址: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158号
我局于2024年3月9日、4月10日、4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9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帮扶检查组到文山天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位于砚山县盘龙乡明德村委会上芦柴冲村小组的年产49万吨建筑石料改扩建项目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共有2堆约3万吨物料露天堆放,未入棚,抑尘和防扬洒措施不完善。2024年4月10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年产49万吨建筑石料改扩建项目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场检查时未进行生产,发现你公司在厂区内露天堆存有两堆物料,经现场执法人员进行测量,其中一堆为占地面积2989m2的公分石,另一堆为占地面积2405m2的中粗砂,两堆物料均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2024年3月9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7张;2024年4月10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14张;2024年4月28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4张;文山天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年产49万吨建筑石料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云南省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事实、项目地点、(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等因子严格计算,对你公司处罚金额裁量为1万元。我局于2024年6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砚)罚告〔2024〕0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2024年6月26日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取得《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