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云南滇越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绍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MACKM43P1Y
地址: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江那镇羊街社区凯特汽车检测站旁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5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江那镇羊街社区凯特汽车检测站旁的年产10000吨钢带波纹管(双壁波纹管、PVC管、PPR管、自来水和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生产加工经营)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于2024年1月开工建设,已建设完成双壁波纹管生产线1条,PE管生产线1条,PVC、PPR一体化生产线1条,钢带收卷生产线1条,PE、PVC生产废料破碎机1台,双壁波纹管生产废料破碎机1台和冷却水循环池1个。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4月9日、5月13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各1份,2024年4月9日、5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年4月9日、5月13日现场照片共11张,云南滇越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砚山县建设项目选址并联审批表复印件、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综合裁量你公司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地点、建设进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经将相关裁量因子带入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对你公司处罚金额裁量为3.1万元。我局于2024年6月5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砚)罚告〔2024〕05号),告知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权利,五日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2024年6月26日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取得《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