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砚山XXXXX有限公司擅自在公共场所张贴广告案
案由:擅自在公共场所张贴广告
案源: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日常城市管理巡查发现。
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2021年09月05日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城区公共区域内,发现砚山XXXXX有限公司人员张贴小广告,砚山XXXXX有限公司人员张贴小广告的行为影响了城市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整洁。以上事实,有县城乡综合执法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询问当事人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08日下发《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砚城乡执罚先告字〔2021〕第CB354号),告知当事人砚山XXXXX有限公司XXX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砚山XXXXX有限公司XXX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XXX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于当日签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相关权利的声明。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砚山XXXXX有限公司XXX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