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城乡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砚城乡执罚决字〔2022〕第B1-006号)
发布时间:2022-12-09 09:00:09     来源: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阅读次数:1806

案件名称:XXX擅自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案

案由:擅自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

案源: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日常城市管理巡查发现。

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2022年07月01日当事人XXX在砚山县三七社区五联清真屠宰场路段公共区域内乱倒垃圾。当事人XXX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的行为影响了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以上事实,有2022年07月01日县城乡综合执法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询问当事人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07月01日下发《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砚城乡执罚先告字〔2022〕第B1-006号),告知当事人XXX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XXX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XXX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于当日签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相关权利的声明。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XXX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