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砚山县水务局批准同意,决定无偿收回新农村一、二级抽水站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本次收回土地使用权地块位于新农村二级电力抽水站,其四至为:一站东至布标小路,南至听湖水库水尾,西至布标小路,北至机房后背分水;二站东至前池外沿止,南至机房山墙脚起外延20米处住宿区困墙脚,西至机房后分水池,北至机房右山墙向外延伸10米,面积:176867.55平方米(265.3亩)。
任何单位和个人请于本通告之日起15日内将本次收回土地使用权地块内的所有附着物全部清除,若通告期满地块内附着物未清除的视为放弃,将依法强制清除地块内所有附着物。
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通告内容有异议的,请于通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相关异议书面材料,未提出异议的,将依法收回该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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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