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地址:文山市河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娅
受委托方: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地址:砚山县江那镇建设北路
负责人:高铁玲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事项
负责实施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权限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砚山县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砚山县行政区域内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部门权责清单依法行使委托范围内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含立案、调查、审查、听证、集体讨论、文书制作、法制审核、文书送达和执行等)。接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方)指定管辖时,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单个案件的行政处罚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受委托方可以报请委托方指定管辖:
1.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
2.拟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
3.拟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
4.其他受委托方认为应当报请委托方指定管辖的。
四、委托要求
(一)委托方
1.有权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2.对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申办行政执法证件;适时开展稽查,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受委托方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方
1.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对案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2.不得超越委托行使有关权力,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有关权力。超越委托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不得委派合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委托事项。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因法律依据调整、职能调整、执法体制改革或者工作需要,委托方可以随时变更、终止本委托。
委托方组织 受委托方组织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局(盖章) 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娅 负责人(签字):高铁玲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