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广播电视局 砚山县新闻出版(版权)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代码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诺时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申请材料 | 受理方式 | 受理地点 | 办理时限 | 事项办理方式 | 处理意见 (保留、取消、调整、新增) | 处理依据 | 备注 | ||||||
网上办 | 直接受理 | 马上办 | 最多跑一次 | 就近办 | 全城 通办 | 是否进驻实体大厅 | |||||||||||||||||||
1 | 砚山县广播电视局 | 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的初审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 工信部令第56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 15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 工信部令第56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县广播电视、县新闻出版局,电话号码:0876-3120126,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0876-3123773; 3.信函投诉:砚山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19号县委大楼二楼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邮政编码:66310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广播电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申请报告; 2、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3、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4、人员社保及专业证明材料 5、公司办公场地设备清单及证明资料 6、办公场所的证明资料; 7、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8、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 直接受理 | 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砚山县广播电视局、砚山县新闻出版局; | 15个工作日 | 是 | 是 | 是 | 否 | 保留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 工信部令第56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 |||||
2 | 砚山县广播电视局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 无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 | 15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县广播电视、县新闻出版局,电话号码:0876-3120126,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0876-3123773; 3.信函投诉:砚山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19号县委大楼二楼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邮政编码:66310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广播电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书面申请(模板) 2.行政许可申请表 3. 编剧授权书(原件) 4.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须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第7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中出现的所有主创人员 均需要提供合同或合作意向书,演员必须填4位)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 相应资质证明; 6.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7.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乙种)申领登记表》(总局制;一式两 份:主创人员国籍,工作单位必填,没有工作单位的填”无”,演员必须填四位) 8.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总局公示表格) | 直接受理 | 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砚山县广播电视局、砚山县新闻出版局; | 15个工作日 | 是 | 是 | 是 | 否 | 保留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 | |||||
3 | 砚山县新闻出版(版权)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准印证核准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准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县广播电视、县新闻出版局,电话号码:0876-3120126,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0876-3123773; 3.信函投诉:砚山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19号县委大楼二楼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邮政编码:66310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文化广电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申请审批表;2印刷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印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5.印刷样稿;6.印刷委托书; | 直接受理 | 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砚山县广播电视局、砚山县新闻出版局; | 15个工作日 | 是 | 是 | 是 | 否 | 保留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
4 | 砚山县广播电视局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无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 | 15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初步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时上报审批。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县广播电视、县新闻出版局,电话号码:0876-3120126,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0876-3123773; 3.信函投诉:砚山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19号县委大楼二楼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邮政编码:66310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广播电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申请书;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3.营业执照(个人不需提供);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直接受理 | 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砚山县广播电视局、砚山县新闻出版局; | 15个工作日 | 是 | 是 | 是 | 否 | 保留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 | |||||
5 | 砚山县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无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 15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县广播电视、县新闻出版局,电话号码:0876-3120126,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0876-3123773; 3.信函投诉:砚山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19号县委大楼二楼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邮政编码:66310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广播电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盖章原件2份);2.办公场所证明(盖章原件、复印件各1份);(盖章原件、复印件各1份);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盖章原件、复印件各1份);4.主要人印件各1份);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专业简历复印件 2份) 注: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的广播电视及专业包括编剧播音主持、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中文)、影视制作编辑、影视动画;5.股东情况证明材料(盖章原件、复印件各1份);6.书面承诺无犯罪记情况(盖章原件、复印件各1份);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专业培训材料(盖章复印件 2份);7. 注: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的广播电视及专业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摄像、表演学、电影学、播音主持、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中文)、影视制作编辑、影视动画等。 | 直接受理 | 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砚山县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 | 15个工作日 | 是 | 是 | 是 | 否 | 保留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 |||||
6 | 砚山县广播电视局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无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 | 15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初步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时上报审批。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县广播电视、县新闻出版局,电话号码:0876-3120126,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0876-3123773; 3.信函投诉:砚山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19号县委大楼二楼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邮政编码:66310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广播电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申请书;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 直接受理 | 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砚山县广播电视局、砚山县新闻出版局; | 15个工作日 | 是 | 是 | 是 | 否 | 保留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令 | |||||
7 | 砚山县广播电视局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的初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的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 | 15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初步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时上报审批。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县广播电视、县新闻出版局,电话号码:0876-3120126,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0876-3123773; 3.信函投诉:砚山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19号县委大楼二楼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邮政编码:66310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广播电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传播方式(实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申请表;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 | 直接受理 | 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砚山县广播电视局、砚山县新闻出版局; | 15个工作日 | 是 | 是 | 是 | 否 | 保留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 | |||||
砚山县广播电视局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15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县广播电视、县新闻出版局,电话号码:0876-3120126,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0876-3123773; 3.信函投诉:砚山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19号县委大楼二楼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邮政编码:66310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广播电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类别(乙种)、传播方式(实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盖章原件1份);2.《广播电视节目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盖章原件1份);3.从事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盖章原件1份);4.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盖章原件1份);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盖章原件1份);6.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 直接受理 | 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砚山县广播电视局、砚山县新闻出版局; | 15个工作日 | 是 | 是 | 是 | 否 | 保留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 | ||||||||
8 | 砚山县广播电视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无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 | 15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初步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时上报审批。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县广播电视、县新闻出版局,电话号码:0876-3120126,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0876-3123773; 3.信函投诉:砚山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19号县委大楼二楼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邮政编码:66310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广播电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申请报告(盖章3份);2.申请表(盖章3份);3.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盖章原件或复印件3份);4.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盖章,原件份数3份 ,复印件份数3份)5.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含任命、任职文件等)份数: 原件份数3份 ,复印件份数3份;6.营业场所证明(含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份数: 原件份数3份,盖章;7.相关批复文件、执照、事业单位证、机构代码,股东大会决议,(盖章,原件或复印件各3份) | 直接受理 | 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砚山县广播电视局、砚山县新闻出版局; | 15个工作日 | 是 | 是 | 是 | 否 | 保留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 | |||||
9 | 砚山县广播电视局 | 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初审、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核发(乙类)核发 | 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的初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 | 20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初步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时上报审批。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县广播电视、县新闻出版局,电话号码:0876-3120126,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0876-3123773; 3.信函投诉:砚山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19号县委大楼二楼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邮政编码:66310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广播电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州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省局属相关单位关于转包使用频率的请示。原件1份;2.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情况原件1份;3.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原件1份;4.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无线)原件1份;5.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6.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和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的文件,原件1份。 | 直接受理 | 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砚山县广播电视局、砚山县新闻出版局; | 20个工作日 | 是 | 是 | 是 | 否 | 保留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 | |||||
砚山县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核发(乙类)核发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6号) | 20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初步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时上报审批。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6号)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县广播电视、县新闻出版局,电话号码:0876-3120126,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0876-3123773; 3.信函投诉:砚山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19号县委大楼二楼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邮政编码:66310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广播电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州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省局属相关单位关于转包使用频率的请示。原件1份;2.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情况原件1份;3.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原件1份;4.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无线)原件1份;5.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6.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和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的文件,原件1份。 | 直接受理 | 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砚山县广播电视局、砚山县新闻出版局; | 20个工作日 | 是 | 是 | 是 | 否 | 保留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6号) | |||||||
10 | 砚山县新闻出版(版权)局 |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审批 | 无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 15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县广播电视、县新闻出版局,电话号码:0876-3120126,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0876-3123773; 3.信函投诉:砚山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19号县委大楼二楼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邮政编码:66310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新闻出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人应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合同、章程,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直接受理 | 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砚山县广播电视局、砚山县新闻出版局; | 15个工作日 | 是 | 是 | 是 | 否 | 保留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 |||||
11 | 砚山县新闻出版(版权)局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无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5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工作人员对经营场所实地勘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县广播电视、县新闻出版局,电话号码:0876-3120126,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0876-3123773; 3.信函投诉:砚山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19号县委大楼二楼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邮政编码:66310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新闻出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3.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 直接受理 | 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砚山县广播电视局、砚山县新闻出版局; | 15个工作日 | 是 | 是 | 是 | 否 | 保留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
12 | 砚山县广播电视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无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 20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县广播电视、县新闻出版局,电话号码:0876-3120126,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电话号码:0876-3123773; 3.信函投诉:砚山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砚山县砚华西路19号县委大楼二楼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邮政编码:66310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广播电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申请书原件1份;2.《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3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1份;5.专业电影放映技师的资格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7.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合格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8.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9.场地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1份;10.与国家批准依法设立的电影院线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11.与准入的影院票务管理软件商签订的销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 直接受理 | 砚山县砚华西路路19号,砚山县广播电视局、砚山县新闻出版局; | 20个工作日 | 是 | 是 | 是 | 否 | 保留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