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力度,保证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公正、合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本部门的执法活动情况的监督以及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舆论对农业行政主管机关执法活动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执法检查监督,由县农业执法监督领导组实施。县局相关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执法检查,并对各县属站的农业执法检查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县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下列方式对农业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督察:
(一)对案卷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全面或专项的执法检查;
(三)根据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的举报、控告和申诉进行检查;
(四)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五)执法人员不定期对农业执法活动的巡查。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审理案件和巡查中,发现农业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应责令其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执法工作情况。
第七条 农业行政机关应定期邀请人大代表、纪检监察、新闻单位、群众代表,对农业行政主管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