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范围 | 抽查标准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率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国家主席令第49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第71号发布)《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发布 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第6号发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等法律法规规定。 | 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如实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时间为二年;收购和销售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包装物上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产品,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应当标明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农产品标识所使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2.生产者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3.生产者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4.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5.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6.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情况。 | 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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