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规定,在云南省砚山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申请。
二、设定办理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三、实施机关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网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3.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不属于本事项申请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审批管辖范围的。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砚山县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申请人公章。 |
2 | 确实属于建设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1份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
3 | 与临时堆放、搭建等有关的图纸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