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燃气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0-07-24 16:46:46     来源: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阅读次数:1343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1文山州:文山州范围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燃气运营企业燃气营业许可的发放。

2.砚山县:砚山县范围内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资格审批。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3.申请材料存在不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办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第五、第六条;《云南省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第3.1.2条。

以上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关

文山州住建局或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四、办件类型

类型:承诺件;方式:网上办。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燃气经营许可

1.予以新办许可的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7)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云南省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3.1.2Ⅲ级供应站应具备的条件:

      1. 由具有资格的液化石油气企业设立;

      2.设置应符合燃气规划布点的要求;

      3.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气源;

      4.有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上岗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5.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供应站设施、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记录台账;

      6.有值班人员;

      7.配备防爆工具和堵漏工器具;

      8.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只;

      9.供应站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0.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

      1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有相互毗邻并采用防火墙有效分离的管理房和瓶库房;站内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其中瓶库房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设置时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危险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等火灾危险场所及医院、商场、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5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和重要公共建筑;供应站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8米,与次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5米;

      12.供应站的瓶库房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2)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3)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4)地面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5)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3.1.3Ⅰ、Ⅱ级供应站应具备第3.1.2条1—8项的规定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的条件。

2.不予新办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予以批准的条件情形中的任何一条的要求的,不予批准。

(二)变更燃气经营许可

1.予以变更许可的条件:

(1)变更理由有关证明文件(如变更企业名称决议、任职通知等);

(2)变更燃气经营许可的法人委托书;

(2)变更企业名称须提供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变更法人代表须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燃气企业变更法人的决议;法人身份证及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变更经营场所须提供新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

(5)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6)《××县燃气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不予变更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变更予以批准的条件的,不予批准。

(三)补办燃气经营许可

1.予以补办许可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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