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申请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材料存在不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适用对象
云南省砚山县辖区内需要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事项的企业。
三、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8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实施机构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五、许可人员
(一)受理人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管理股工作人员;
(二)审查人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管理股负责人;
(三)决定人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分管领导。
六、批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由建设经营市政燃气设施的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
2.有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改动方案;
3.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4.改动方案应当明确安全施工要求;
5.改动方案有安全防护措施;
6.改动方案有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的。
七、申请材料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1 | 办事窗口 | 注:1.复印件应选用A4,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2.加*的为非必备材料。 |
3 | 施工许可证(不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1 | 住建部门或规划部门 | |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