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移迁古树名木的,可以提出申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要求,将原“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3项合并为该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申请事项不适用该许可或者不属于属地管辖范围的;
4.异地补植或绿化改造恢复方案未达到审查要求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76号删除第十六条后,条款顺序自动前移)。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构为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办件类型
类型:承诺件;方式: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具有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建设用地等批文的;
2.临时占用绿地的,要有落实补偿和恢复绿地的措施,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建设项目已经取得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用地等相关批文或特殊情况需移植、砍伐的说明及其他证明;
4.确需迁移、买卖和转让的理由(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用地等相关批文或确需迁移、买卖和转让无法避让的特殊情况说明及其他证明),拟迁移方案和技术措施,新的管护接管单位证明材料;拟迁移、买卖和转让的古树资料(树龄在200年以下);
5.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表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行政许可申请书(详见附件3)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及电子稿 |
2 | 绿化植物和附属设施清单、权属证明及地址位置示意图、现状图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