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业务手册
发布时间:2020-07-24 16:10:22     来源: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阅读次数:1336

一、受理范围

(一)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移迁古树名木的,可以提出申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要求,将原“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3项合并为该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申请事项不适用该许可或者不属于属地管辖范围的;

4.异地补植或绿化改造恢复方案未达到审查要求的。

二、适用对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移迁古树名木的申请人。

三、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比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比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76号删除第十六条后,条款顺序自动前移)

四、实施机构

本许可实施机构为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五、许可人员

受理人: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管理股的接件人员。

审查人: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管理股负责人。

决定人: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管理股分管领导。

六、批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有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建设用地等批文的;

2.临时占用绿地的,要有落实补偿和恢复绿地的措施,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建设项目已经取得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用地等相关批文或特殊情况需修剪、移植、砍伐的说明及其他证明;

4.确需迁移、买卖和转让的理由(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用地等相关批文或确需迁移、买卖和转让无法避让的特殊情况说明及其他证明),拟迁移方案和技术措施,新的管护接管单位证明材料;拟迁移、买卖和转让的古树资料(树龄在200年以下);

5.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七、申请材料

表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纸质/电子文件

1

行政许可申请书(详见附件3)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纸质及电子稿

2

绿化植物和附属设施清单、权属证明及地址位置示意图、现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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