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参考公示格式)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办理 时限 | 承办机构 负责人 | 承办人姓名执法证件号 |
1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砚山县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30 | 白宇 局长 | 王萍美 NBS-5301-2018-1103 |
2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砚山县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30 | 白宇 局长 | 王萍美 NBS-5301-2018-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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