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砚山立达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倾倒灌注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案
来源:系统内案件移送
处罚文号:砚环罚字〔2019〕005号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砚山立达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颗粒加工项目存在通过倾倒生产废水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有砚山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18年12月13日、2019年1月23日、3月1日、3月4日、3月26日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2月13现场勘查笔录、2019年3月20日、22日等现场照片以及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砚环责改字〔2018〕47号)及《送达回执》,3月26日监察大队的《调查报告》、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砚山立达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10日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砚生罚告字〔2019〕005号)告知当事人砚山立达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砚山立达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砚山立达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取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砚山立达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2、对直接当事人李富顺、负责人马超移送公安机关分别实施15日行政拘留。
执行情况:当事人已于4月29日自行交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