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砚山县平远镇大白户永全万寿菊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布时间:2019-05-28 16:17:09     来源:环保局 阅读次数:1425

案由:砚山县平远镇大白户永全万寿菊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万寿菊颗粒加工未批先建、拒绝执行行为案

来源:日常监察

处罚文号:砚环罚字〔2019〕003号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砚山县平远镇大白户永全万寿菊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建设的万寿菊颗粒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于2018年10月擅自动工建设行为,拒绝执行停止建设生产决定行为,以上事实,有砚山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19年2月19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2月19日现场勘查笔录、2018年2月19日现场照片、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投资备案证、2019年2月20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砚环责改字〔2019〕03号)及《送达回执》,2019年3月13日、1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2019年3月19日监察大队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砚山县平远镇大白户永全万寿菊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10日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砚生罚告字〔2019〕003号)告知当事人砚山县平远镇大白户永全万寿菊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砚山县平远镇大白户永全万寿菊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砚山县平远镇大白户永全万寿菊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砚山县平远镇大白户永全万寿菊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

1、责令立即停止项目建设,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仟元整(¥102000元);

3、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黎永全实话10日行政拘留。

执行情况:当事人已于4月29日自行交纳罚款10.2万元,移送拘留正在执行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