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文山海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废协同处置项目未批先建)案。
来源:日常监察
处罚文书字号:砚环罚字〔2018〕035号
环境违反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文山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协同处置固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于2018年2月擅自动工建设,以上事实,有砚山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18年11月1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1月1日现场勘查笔录、2018年11月1日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备案证、2018年11月1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砚环责改字〔2018〕44号)及《送达回执》,2018年11月1日监察大队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情况:当事人文山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1月1日以《砚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砚环罚告字〔2018〕035号)告知当事人文山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文山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文山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决定种类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文山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
1、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1,177,360.00元);
2、无
执行情况:正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