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砚山县参加疫情防控民兵优待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 砚山县人民武装部
2022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参加疫情防控民兵优待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进一步增强抗疫民兵的使命感、获得感、认同感,积极构建民兵荣誉制度体系,依据《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待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2020年12月以来由砚山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动员参加支援边境和驻地疫情防控行动任务的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以上人员在本措施中简称优待对象。参加行动任务的军队人员和非民兵地方干部职工不包含在内。
第三条 参加支援边境和驻地疫情防控行动任务的民兵依法享受执勤补助,补助标准以省、州规定标准为依据。现役军人和军队文职人员执勤补助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加支援边境和驻地疫情防控行动任务时,由县委政法委为所有参勤人员每人购买最高保额5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在完成行动任务当年和翌年,优待对象凭砚山县人民武装部军事科出具的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到砚山县人民医院或砚山县中医医院免费享受1次“专属体检套餐”。
第六条 优待对象报名参军入伍入围预定兵人员名单时,县征兵办在同等学历下优先批准入伍,并可优先选择军兵种和去向。
第七条 优待对象为乡(镇)在编在岗人员的,在行动中表现突出,被通报表扬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或晋升职级。
第八条 优待对象在执行任务时因公致残,按照《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伤残评定并确定相关优抚待遇。
第九条 民兵遂行任务期间,其家庭、生活遇到实际困难的,由县委政法委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予以帮助。
第十条 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享受相关优待的,情节较轻的由县委政法委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措施由县委政法委、县人武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