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2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问题的通知》(云建建〔2017〕367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明确施工许可办理范围。
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除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除外),全县范围内依法应当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明确施工许可申领要求。
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前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将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①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全面采用施工许可证网办模式,杜绝线下审批(涉密工程除外),体外循环。鼓励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网上打印时自动生成施工许可证号及二维码,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加强施工许可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和施工许可核发的服务效率。
1.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条件,缩短审批时限,实施窗口办理一站式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所需材料都齐全的情况下,住建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2.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对不具备发放施工许可条件的限额以上建筑工程,包括:城市建设中的一般性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绿化升级、城市景观摆花、公交站点建设工程,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灯光亮化、道路桥梁、城市照明、弱电线路等设施日常管养维修工程等,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二)进一步明确特殊建设模式项目施工许可办理要求。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表中应填写“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信息,施工许可证上予以相应记载;对代建项目、PPP项目施工许可办理,建设单位应与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载明的建设单位一致,并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加注代建单位、SPV公司信息。
(三)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方可进场施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一律不得进行施工;建立建筑工程巡查监督常态化制度,加强建筑工地的违法建设项目日常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日常检查;加大诚信监督管理,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资金到位承诺、工资支付保证金等事项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围,未按规定落实的建筑工程项目,可撤销已核发的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将其失信行为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记录不良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四)进一步完善施工许可变更管理制度。建筑工程在复工、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其他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参建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需进行变更的,应符合人员执业资格要求,且须提供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和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确认变更的意见;因故不能在合同工期内完成项目的,合同工期信息变更须提供重新确定竣工时间的合同补充协议和工期延长的情况说明;因实际需要变更项目建设规模或合同价格信息的,须提供规划许可调整意见、新工程内容的合同补充协议、建筑结构发生变更的还需提供新施工图审查意见。
三、加强工作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格处理
(一)住建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施工许可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违法违规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处罚,将不予受理消防验收、备案申请等相关手续,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律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住建部门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巡查监管,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超出施工许可批准范围施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擅自改变工程体量标准、批小建大、批少建多、批低建高、采用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相关单位(企业)和责任人。对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未办理的工程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在住建部门调查取证后,将线索移交执法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待违法行为处理后,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对已施工的部分出具合格意见后方可补办施工许可手续。
四、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巡查督察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深刻汲取违规审批施工许可证的教训,夯实监管责任主体,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切实规范建筑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建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坚持常态化执法巡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建筑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各部门、建设单位对辖区所有在建项目一个不落地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是否具备,与建筑工程体量标准是否完全一致等,开展自检自查,并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定期报表制度,各部门、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后10日内将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按季度将《砚山县政府投资类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排查统计表》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暨招投标管理股(联系电话0876-3126243);各建设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保证统计表及时准确报送。住建部门将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执法不力,问题较多的违法违规的企业(单位)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砚山县政府投资类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排查统计表.xlsx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