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砚山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工作方针和原则
1.4.1统一领导 分工负责
1.4.2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
1.4.3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
1.4.4因地制宜 防治结合
1.4.5科学调度 全力救援
1.5 地质灾害概念和类型
1.5.1 地质灾害险情
1.5.2 地质灾害灾情
1.6 地质灾害分级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
2.1.1 决策领导机构
2.1.2 日常管理机构
2.1.3 技术支持和咨询机构
2.1.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2 职责任务
2.2.1指挥部职责任务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任务
2.2.3技术支持机构和专家组职责任务
2.2.4现场指挥部的职责任务
3 信息调查分析和报告
3.1 信息调查监测
3.2 信息收集
3.3 信息分析预测
3.4 信息报告和信息共享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4.2.2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4.2.3 发放防灾“明白卡”,提高群众的防灾和避灾意识
4.2.4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制度
4.2.5 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4.2.6 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负责
5.1.1 特大型
5.1.2 大型
5.1.3 中型
5.1.4 小型
5.2 应急响应开始
5.3 先期处置和扩大应急
5.4 现场指挥
5.4.1 准备行动
5.4.2 现场指挥部
5.5 新闻报道
5.6 应急响应结束
5.7 后期处置
6.各部门职责
6.1抢险工作办公室
6.2紧急抢险救灾组
6.3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组
6.4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6.5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6.6人员疏散安置和救灾救济组
6.7社会动员组
6.8信息整理组
6.9物资和资金保障组
6.10生活保障组
6.11新闻报道组
6.12涉外工作组
7 应急保障
7.1通讯、抢险救援装备、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安全、物资、保险、社会动员、避灾搬迁地保障
7.2 经费保障
7.3 技术储备保障
7.4 宣传、培训与演习保障
7.4.1 宣传培训
7.4.2 演习演练
8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管理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则
10.1 地质灾害工作流程图
10.2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和重大险情,快速、有效、妥善防治地质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文山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砚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砚山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以及发生在本县区域以外,但对我县可能造成影响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方针和原则
1.4.1统一领导 分工负责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各相关部门按照同级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4.2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建同级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预案中规定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级别,认真做好防灾减灾的准备和实施工作。
1.4.3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要求,贯彻落实“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三为主”方针,积极制定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地质环境评价、踏勘巡查和监测防护的管理工作,强化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做到防患于未然。
1.4.4因地制宜 防治结合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遵循“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结合”的“四结合”原则,依靠科学,结合实际,综合整治,讲求实效。
1.4.5科学调度 全力救援
发现或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根据险情和灾情的标准和级别,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组织力量迅速到位,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 地质灾害概念和类型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1.6 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1.6.1 地质灾害险情
1.特大型(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2.大型(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3.中型(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4.小型(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1.6.2 地质灾害灾情
1.特大型(Ⅰ级)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Ⅱ级)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Ⅲ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Ⅳ)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
组织体系由决策领导机构、日常管理机构、技术咨询机构、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1 决策领导机构
县级决策领导机构“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地指”),作为“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的专项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全县地质灾害日常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地指总指挥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指挥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和分管自然资源部门的副县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自然资源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应急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县地指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地震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
乡镇应参照县级,成立相应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分级负责辖区内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领导工作。
2.1.2 日常管理机构
县级日常管理机构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指办”)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县地指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县地指办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长兼任,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负责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防”和“治”,县应急局负责地质灾害险情和事故的应急救援)。
乡(镇)参照县级,成立相应的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级的日常工作,完成县地指办安排的工作并对本级指挥部负责。
2.1.3 技术支撑和咨询机构
县级技术支撑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支撑机构”)是省辖区内具备自然资源部颁发的各类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技术队伍。县级技术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专家组”)是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托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建的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家组。县级技术支撑单位为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技术支撑单位和专家组在县地指办的管理下,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技术工作。
2.1.4 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部作为县地指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由县地指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长。
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州级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州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县地指相应成立现场指挥部,接受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州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负责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协调保障工作;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县地指相应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接受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指挥,负责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协调保障工作。
2.2 职责任务
2.2.1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委的决定;
(2)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预报工作;
(3)根据省、州、县应急委的决定,负责启动和终止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响应;
(4)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相关制度规定;
(5)向州级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委报告地质灾害处置情况;
(6)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
(7)在州级的领导下,做好较大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的前期处置工作;
(8)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一般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9)完成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任务:
(1)组织编制、修订《砚山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应急局负责牵头编制或修订)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编制);
(2)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修订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收集、分析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汇总整理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5)组织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对策和措施;
(6)建立完善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和监测、预测、预警预报系统,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测和气象预警预报信息的发布;
(7)传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完成国家、省、州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组】职责任务
(1)接受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和协调;
(2)根据我县的地质环境条件和气象预测资料,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3)受指挥部办公室指派,核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科学确定地质灾害等级、危险程度或危害程度;
(4)负责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应急调查、评价、监测、趋势分析、预测预报、灾害会商,提出地质灾害隐患具体防治对策、技术处置方案和工作建议;
(5)指导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6)完成县地指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现场指挥部】职责任务
(1)根据省、州、县应急委和县地指指示,执行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援任务,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有序展开;(2)按照经批准启动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具体指挥、组织和协调做好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应急调查、应急勘查和应急管理工作;
(4)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做好保障和支援,部署、督促落实抢险救援、应急救灾、医疗卫生、交通通讯、应急勘查治理等所需人员、物资和资金;
(5)针对性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确保发灾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6)向国家、省、州指挥机构、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 信息调查分析和报送
3.1 信息调查
县地指组织技术支撑机构适时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利用现有的监测技术,加强监测,掌握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各种因素,提高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调查、研究、监测、预测预报及应急处置技术水平。
3.2 信息收集
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政责任人和群测群防监测员,要及时收集、整理地质灾害预警有关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作出初步分析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同级地质办。
3.3 信息分析预测
县地指办要组织成员单位、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组对地质灾害进行分析预测,及时做出地质灾害的成因、影响因素、危害程度、灾险情等级及可能发展趋势预测,提出预防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及时书面报送县地指。
3.4 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
地质灾害的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按照《砚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关于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县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群测群防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预警体系,组织教体、住建、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专项防治规划和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住建、水务、交通、气象、应急(地震)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可行、行之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明确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2.2 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
汛前县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作用,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排查工作,政府统一组织,各防灾成员单位参加,制定周密的隐患巡查排查计划,做到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及时通知县地指办,及时报告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抢险应急管理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 发放防灾“明白卡”,提高群众的防灾和避灾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小组长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威胁的行政事业单位、工矿企业、乡(镇)、村(社区)行政管理机构和村民手中。
4.2.4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
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合作与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气象局,通过电台、电视台、通讯网络、互联网及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监测预警非工程措施平台发布。
县、乡地指办收到地质灾害的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后,要依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员和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各单位和群众要依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避让各项工作。
4.2.5 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县人民政府根据乡(镇)人民政府、专业监测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报告,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等级、地质灾害发展趋势、紧急程度和严重性等,按照省、州、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4.2.6 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于30分钟内速报县地指办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速报州级指挥部办公室和州人民政府;同时越级速报省级指挥部办公室。
2、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于30分钟内速报县地指办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速报州级指挥部办公室和州人民政府;同时越级速报省级指挥部办公室。
3、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灾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于1小时内速报县地指办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在2小时内速报州级指挥部办公室和州人民政府;同时越级速报省级指挥部办公室。
4、收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灾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于1小时内速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在2小时内速报州级指挥部办公室和州人民政府;同时越级速报省级指挥部办公室。
3、灾害速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种类、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负责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级负责处置。
5.1.1 特大型(Ⅰ级)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报请省级启动应急响应,州、县、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Ⅰ级响应,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应急委的领导下,应急处置工作由省级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
5.1.2 大型(Ⅱ级)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报请省级启动应急响应,州、县、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应急委的领导下,应急处置工作由省级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
5.1.3 中型(Ⅲ级)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报请州级启动应急响应,县、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Ⅲ级响应,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州应急委的领导下,应急处置工作由州级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
5.1.4 小型(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由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负责处置。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
5.2 应急响应开始
各级别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发布公告,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宣布进入地质灾害应急期,应急响应开始。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险情应急响应和灾情应急响应两种类型。
5.3 先期处置和扩大应急
先期处置和扩大应急,按照省、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预案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5.4 现场指挥
5.4.1 准备行动
本预案启动后,县级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防灾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人员坚守岗位,加强值班,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5.4.2 现场指挥部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地质灾害的类型、种类、特征、程度、发展趋势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应急小组,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5.5 新闻报道
地质灾害的新闻报道按照省、州、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关于新闻报道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5.6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由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或指挥应急救援的机关在相应范围内发布指令,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县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险情或灾情应急期结束,应急响应同时结束,并予以公告。
5.7 后期处置
后期处置中有关善后工作、社会救助、保险理赔、责任调查、经验总结等按照省、州、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关于后期处置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灾害应急期结束后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补偿。
6.各部门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6.1抢险工作办公室
由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任务:根据指挥部指挥长的指令,结合救援现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抢险工作;协调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有序展开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抢险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指挥部的指令,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预案的分工,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6.2紧急抢险救灾组
由驻砚军警部队(县人民武装部协调联系)、公安、消防、住建、水务、供电、通信、卫健、文旅等部门组成,县应急局牵头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酌情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主要任务: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免遭损毁;负责旅游资源的保护和排险。
6.3应急调查、监测和防治组
由自然资源、气象、水务、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自然资源部门牵头。
主要任务: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险情监测工作,预测险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处置措施;组织专业技术单位做好应急调查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减缓灾(险)情形成二次伤害;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负责灾害发生地水情和汛情、环境污染等监测。
6.4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等部门组成,县卫生健康局牵头。
主要任务:负责医疗救护、伤亡救治、心理援助、人畜疫情控制及卫生防疫工作;准备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等,做好医疗救援工作。
6.5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由公安、交通、通讯部门组成,公安部门牵头。
主要任务: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违法活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及通信设施安全,确保道路和通讯畅通。
6.6人员疏散安置救助组
由应急、财政、发改、公安、教体、住建等部门组成,县应急局牵头。
主要任务:负责人员紧急疏散、搬迁、避让、安置和救助,保证被疏散、搬迁、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助物资供应点,做好避险救助经费物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
6.7社会动员组
由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组成,由宣传部门牵头。
主要任务:负责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6.8信息整理组
由应急、自然资源、住建、水务、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组成,由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牵头负责。
主要任务: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造成的人员、财产伤亡情况及灾、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诱发因素等;组织灾、险情监测,实时掌握灾、险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险情发展趋势;根据灾险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现场指挥部。
6.9物资和资金保障组
由发改、财政、应急、自然资源、粮食和物资储备、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发改部门牵头。
主要任务:负责应急抢险、应急勘查治理经费物资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抢险经费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6.10生活保障组
由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6.11新闻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及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县委宣传部牵头。
主要任务: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由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自救防护等知识的宣传。
6.12涉外工作组
由县政府办、县侨联等部门组成,县政府办牵头。
主要任务:负责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接待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7.应急保障
7.1电力通讯、抢险救援装备、人员、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秩序、物资、社会动员、避灾疏散安置等保障,按照《砚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7.2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根据《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局应依据年度州级下达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补助切块资金额度,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将本级政府应配套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安排资金计划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保障应急支出需要。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
地质灾害应急和善后工作经费由灾害县人民政府负责承担。发生小型灾害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州政府及州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后,县级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请国家和省、州政府给予经费、物资支持。
中央、省、州、县级安排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7.3 技术储备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州级组建的相关地勘技术单位,组建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为处理地质灾害提供支持和服务。专家组要认真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进行前瞻性研究和预测,对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提出建议,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积极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调查技术研究,密切关注国内外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技术的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储备,不断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技术水平。
7.4 宣传、培训与演习保障
7.4.1 宣传培训
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广泛宣传地质灾害法律、法规,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搞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培训,抓好在校学生宣传培训,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范、应对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防范处理地质灾害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不断提高信息处理效率和应急指挥能力。
7.4.2 演习演练
县乡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地质灾害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县、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厂矿等经济与工程建设企业、教育、卫生健康等事业单位,依照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8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工作实际需要和应急预案管理相关规定,由砚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牵头适时组织修订。
本预案由砚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编制修订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9.责任与奖惩
奖惩按照省、州、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10.附则
10.1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图
10.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7月15日印发的《砚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砚政办发〔2014〕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