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兴红页岩砖厂: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对你厂非法占用土地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厂2023年7月至今,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未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擅自在江那镇听湖村委会俩勒村占用集体土地14473.01平方米。其中:采矿用地14450.53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22.48平方米,用于建设砚山县兴红页岩砖厂硬化水泥地板4100.55平方米、彩钢瓦结构页岩砖生产厂房大棚9266.29平方米、砖木石棉瓦办公房和职工宿舍913.84平方米、生产用混凝土水池1个(占地192.33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条第四款“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砚山县兴红页岩砖厂测绘报告》原件1份、《违法占用土地规划用途核实情况》原件1份、《违法占用土地地类审核认定表》原件1份。
2.《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证据提取复制单现场照片》原件7份、《现场勘验笔录》原件1份。
3.《询问笔录》原件4份、《砚山县兴红页岩砖厂情况说明》原件2份、《砚山县兴红页岩砖厂情况证明》原件2份。
4.《租地协议》复印件1份、《砚山县兴红页岩砖厂俩勒村租户和租金领取表》复印件1份、《砚山县兴红页岩砖厂占用使用土地登记花名册》复印件1份、《付款证明单》复印件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砖厂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序号:5326222018090038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编码:91532622668269069x001v复印件1份、砚山县水务局关于《砚山县江那镇兴红页岩砖厂年产6000万块页岩生产线技改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证明的函》砚水务函〔2021〕88号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我局已于2024年7月30日依法向你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砚山县兴红页岩砖厂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江那镇听湖村民委俩勒村集体土地14473.01平方米,退还江那镇听湖村民委俩勒村集体。
2.没收砚山县兴红页岩砖厂内14450.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硬化水泥地板面积4078.07平方米、彩钢瓦结构页岩砖生产厂房大棚9266.29平方米、砖木石棉瓦办公房职工宿舍913.84平方米、生产用混凝土水池1个(占地面积192.33平方米)。
3.限期15日内拆除复垦砚山县兴红页岩砖厂内位于办公室旁22.48平方米土地上的水泥地板,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将非法占用的江那镇听湖村民委俩勒村集体土地14473.01平方米,退还江那镇听湖村民委俩勒村集体。
2.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砚山县兴红页岩砖厂内14450.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硬化水泥地板面积4078.07平方米、彩钢瓦结构页岩砖生产厂房大棚9266.29平方米、砖木石棉瓦办公房职工宿舍913.84平方米、生产用混凝土水池1个(占地面积192.33平方米),移交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管理处置。
3.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复垦位于砚山县兴红页岩砖厂内位于办公室旁,22.48平方米土地上的水泥地板,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武云 陆正海
电 话:0876-3129352
地 址: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70号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