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自然资罚字〔2024〕27号)
发布时间:2024-08-07 16:42:00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121

砚山县盘龙乡翁达村委会沙子坡村小组: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对你村小组在翁达村委会沙子坡村小组门前地处建活动室及其配套设施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村小组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在翁达村委会沙子坡村小组门前地处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24-120号)及《自然资源法律文书送达回证》(〔2024〕120号)

2.《接受调查通知书》(砚自然资通字〔2024〕120号)及送达回证

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4.案件承办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5.《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砚自然资立〔2024〕6号)

6.王某某询问笔录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李某某询问笔录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余某某询问笔录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韦某某询问笔录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沙子坡村小组与王李旺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附)》

11.《会议记录》

12.《土地更换合同》2份

13.《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照片

14.调查报告

15.《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证据提取复制单》

16.《砚山县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送达回证

17.《送达地址确认书》

18.《测绘报告》

19.《审核意见表》

20.《规划图纸》

21.调查报告及证据清单

22.违法线索登记表

23.延长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审批表

24.执法测绘技术服务单位采购项目

我局已于2024年7月28日依法向你村小组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村小组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你村小组在翁达村委会沙子坡村小组门前地处非法占用符合砚山县盘龙乡翁达村委会“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3038.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硬化活动场地及沙子坡村小组活动室、公共卫生间总面积1887.98平方米;硬化路面171.44平方米;钢架大棚978.59平方米);

2. 责令翁达村委会沙子坡村小组十五日内拆除不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109.37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小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