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维摩乡家家用购物超市(李某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虚假)的食品案
案件情况:当事人2024年3月15日在砚山县维摩乡炭房社区砚平路超市内经营的商井®酱香型白酒(建党100周年国宴酒)、懐赖®茅台镇国宾酒外包装上标注有引人误解宣传语(国宴、国宾),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即涉嫌经营有引人误解宣传语的商品[商井®酱香型白酒(建党100周年国宴酒)、懐赖®茅台镇国宾酒]。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虚假)的食品(商井®酱香型白酒(建党100周年国宴酒)、懐赖®茅台镇国宾酒)。
处罚结果:
1.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虚假)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3-02);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缴国库。
另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处罚单位: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5月6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4年6月21日